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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闫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483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员  胡传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简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