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闫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483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员 胡传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简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