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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博巨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博巨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洛满镇。法定代表人封海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博巨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21号瑞泰大厦6-6号。法定代表人黄琨,该公司总经理。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博巨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博巨文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80458.16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柳州博巨文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慰   宰审 判 长 韦   慰   宰审 判 员 钟光城审判员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   献   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覃   晓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