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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繁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王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繁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王志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020-2号原告莱州市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瑞凤,董事长。被告四平市繁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山,董事长。被告王志山,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繁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王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四平市繁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装载机3台(保全标的额1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四平市繁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装载机3台(保全标的额12万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告四平市繁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保管。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准许,并将价款交本院保存。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