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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鞍山市铁西区海纳物资商店诉鞍山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铁西区海纳物资商店,鞍山亿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1139号原告:鞍山市铁西区海纳物资商店。住所地:鞍山市。经营者:邵承,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子文。委托代理人:梅洪永。被告:鞍山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兆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珂殊,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铁西区海纳物资商店诉被告鞍山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铁西区海纳物资商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铁西区海纳物资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鞍山市铁西区海纳物资商店负担。审 判 长  赵丽玲人民陪审员  陈 鹤人民陪审员  阚红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