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胡正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左寿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户,左寿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491号原告胡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正平,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左寿山,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左寿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汪静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