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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臣与被告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王 福 臣 与 被 告 杨 辉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105号原告:王福臣委托代理人:陶艳艳被告:杨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臣与被告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臣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臣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