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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曲福、宋显霞、袁德凤与被告王利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福,宋显霞,袁德凤,王利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711号原告曲福。原告宋显霞。原告袁德凤。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升,丰宁县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小伟。被告王利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姜跃利。委托代理人焦文亚,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福、宋显霞、袁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