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6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严欣乐与上海华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欣乐,上海华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886号原告严欣乐,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华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卓纲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欣乐诉被告上海华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严欣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严欣乐负担。审判员 查 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宁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