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卢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卢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机构代码证号:81758140-1。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是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卢敬梅,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皇姑区128。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执行人卢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