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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9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68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674。委托代理人:谢敏贤,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妙玲,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66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妙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