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西山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北斗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永定区洋龙水电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西山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北斗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永定区洋龙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王荣康,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西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广祥,主任。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北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凡兴,主任。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洋龙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效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西山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北斗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永定区洋龙水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的(2004)永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已依法向龙岩市永定区天丰水电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洋龙水电有限公司的全额电费(以人民币110000元为限),待款项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1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04)永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恢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