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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杜平与庞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平,庞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4号之一申请人杜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庞益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杜平与被执行人庞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益红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庞益红有房屋一套,已被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设定抵押权,权利价值200000.00元,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庞益红名下坐落于西充县晋城镇成套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76.0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