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等与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终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建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志革,男,1959年3月1日出生,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忠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双,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韩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万悦公司)、上诉人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怀来万悦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56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万悦公司、上诉人怀来万悦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万悦公司与上诉人怀来万悦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四十元,由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楼三丹书 记 员 于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