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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美心红鹤门业商行与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区美心红鹤门业商行,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1535号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美心红鹤门业商行,经营场所:洛阳市荣大建材城C区*****号。经营者马迎红,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乃义,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留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富商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3320-3。法定代表人陈铎,男,回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部,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2107室。负责人刘文峰,经理。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组织机构代码:87109361-X。负责人刘富国,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美心红鹤门业商行(以下简称美心门业商行)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鹰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心门业商行的实际经营者马迎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乃义、李留根,被告亚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德方、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宋武军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部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美心门业商行诉称,2014年7月,亚鹰公司承包了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的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2014年8月1日,亚鹰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木门安装分包给原告。原告和亚鹰公司项目部签订《木门购销合同》。木门安装完毕后,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于2014年12月底投入使用至今,但木门安装款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63288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亚鹰公司辩称,一、根据合同约定目前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合同约定由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款,现在工程尚未验收。二、合同实际履行内容有变更,1、美心室内门(单开门)中的其中48把门锁由答辩人自行购买,原告安装,但合同中约定美心实木办公门包含品牌大轴承锁体、合页、门吸等豪华配五金,故应将合同约定的包含品牌豪华锁的价款予以扣除;2、原告将美心公共卫生间门(带玻璃平开)安装为不带玻璃的普通木门,故也应将其差价予以扣除。三、原告诉请的闭门器价款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该项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被告中行洛阳分行辩称,1、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工程发包承包关系,中行是将自身办公楼相关标段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给被告亚鹰公司,因此有关工程款的结算作为发包人的中行其支付工程款的对象依法只能是作为承包人的亚鹰钢结构公司。2、根据原告诉状,其诉求是有关木门类货款,其是和被告签订木门购销合同,原告和被告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货款依法只能向第二被告主张,综合以上两点我方认为,原告违法将自身依法应当向亚鹰公司主张的货款与工程分包混为一谈,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亚鹰公司诉称,2014年8月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木门购销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供木门及整体安装服务;木门尺寸由被反诉人尺量,每批次到货时间为双方签字后5日内,被反诉人不按时供货,每逾期超过10天或所供产品不合格,被反诉人须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2015年8月4日那周,被反诉人已完成成品木门测量工作,应于5日内安装到货安装,2015年1月26日那周,反诉人仍在催促被反诉人安装木门。2015年2月2日那周,被反诉人仍未到场安装。被反诉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41681.6元;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原告(反诉被告)美心门业商行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求,我方没有违反约定,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所签书面合同中没有安装期限的约定,我方的门早已运到,由于反诉人整体工程滞后,标高和地平没有铺导致被反诉人没法施工,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与亚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行洛阳分行将其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五标段工程发包给亚鹰公司。2014年8月1日,美心门业商行与亚鹰公司签订《木门购销合同》,美心门业商行为其承建的该工程提供室内办公室及卫生间实木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的供货项目为美心室内单开门、单价为1872元;美心室内对开门、单价为3644元;美心公共卫生间带玻璃平开门、单价为1962元;钛镁合金双包门、单价为1422元。合同总价为据实结算。结算方式为所有木门安装完毕由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款。若乙方不按时供货,每逾期超过10天或所供产品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须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木门尺寸由乙方尺量,每批次到货时间为双方签字后5日内,乙方须在木制品出厂前做好标识以示区分。庭审中,美心门业商行提供安装门的数量统计为“单开门54对开门18卫生间门8钛镁合金门56闭门器8”。亚鹰公司对该原告所安装门的数量予以认可。但单开门中的48把电子感应锁是亚鹰公司购买并交予原告安装。卫生间单开门在实际安装过程中由合同约定的带玻璃平开变更为不带玻璃的普通单开门。经庭审查明,中行洛阳分行对该项目标段招标时提出的要求即是电子感应锁,但亚鹰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是美心豪华配五金锁(品牌大轴承锁体、每套门3个大字母合页、门吸),并未对锁具做出特别约定。亚鹰公司于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提供多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美心门业商行迟延安装木门,应承担违约责任。现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办公楼项目已投入使用。本院认为,亚鹰公司与美心门业商行签订的《木门购销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亚鹰公司对安装门的数量予以认可,但其辩称应将其自购的48把锁的价格及卫生间木门由带玻璃改为不带玻璃的差价予以扣除。因双方的合同中未约定木门的数量,且事实上卫生间木门最终安装为不带玻璃的美心单开门,该变动并未对合同作出实质性变更。关于此项价款,应据实结算。关于48把锁具的更换,是亚鹰公司应中行洛阳分行的要求自行进行购买。在亚鹰公司与美心门业的合同中并未对锁具的规格作出特别约定,且根据行业惯例,门和锁应是配套出售,亚鹰公司自行更换锁具而导致的价款增加不应由美心商行予以承担。关于亚鹰公司辩称的闭门器价格,在双方的合同中未约定,本案中不宜作出处理,美心门业商行可另行提起诉讼。因该木门已投入使用,亚鹰公司辩称的因业主及监理未验收合格未达到付款条件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美心门业商行与中国银行洛阳分行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也只是将办公楼装修工程发包给亚鹰公司,故美心门业商行与中国银行洛阳分行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要求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亚鹰公司请求美心门业商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交货时间,且其提供的监理会议纪要中美心门业商行并未参与,其也未通过书面形式向美心门业商行予以通知,故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市西工区美心红鹤门业商行木门款共计261288元[(单开门54樘+卫生间门8樘)×1872元/樘+对开门18樘×3644元/樘+钛镁合金门56樘×1422元/樘];二、驳回洛阳市西工区美心红鹤门业商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5240元,反诉受理费421元,共计5661元,由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本诉受理费已由洛阳市西工区美心红鹤门业商行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子鸣代审判员 杨 峥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娅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