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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志兵诉被告朱延蛾、贺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兵,朱延蛾,贺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856号原告白志兵,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朱延蛾,女,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贺建雄,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延长石油天然气液化厂临镇站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志兵诉被告朱延蛾、贺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志兵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志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原告白志兵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665元。代理审判员 冯 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贺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