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金贵与王连(莲)生、黄喜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贵,王连(莲)生,黄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贵,男。被执行人王连(莲)生,男。被执行人黄喜林,男,汉族。王金贵诉王连(莲)生、黄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6万元,已执行0元,剩余6万元未执行,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发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朝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