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章飞翔、陈美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飞翔,陈美莲,胡炳浩,陈力,吴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被执行人章飞翔。被执行人陈美莲。被执行人胡炳浩。被执行人陈力。被执行人吴世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胡炳浩、陈力、吴世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胡炳浩、陈力、吴世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交纳执行款100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胡炳浩、陈力、吴世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18800,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胡炳浩、陈力、吴世新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胡炳浩、陈力、吴世新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五街房屋80号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力名下,在(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35号案件中已查封,待拍卖后本案参与分配。发现车牌号为浙C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章飞翔名下;车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力名下,在(2015)温苍执民字第801号案件中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发现车牌号为浙C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美莲名下,在(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750号案件中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发现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世新名下,本院随即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因被执行人章飞翔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价值较低,申请人申请暂不对该车牌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胡炳浩、陈力、吴世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17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胡炳浩、陈力、吴世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