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2016 30闫培斐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9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28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帅、邸智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13时左右,被告人闫某某驾驶晋B744**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平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km+100m处,由于操作不当,车辆横滑至逆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相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相某某受伤。后经平鲁区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于2016年3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13时左右,被告人闫某某驾驶晋B744**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平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km+100m处,由于操作不当,车辆横滑至逆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相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相某某受伤。后经平鲁区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于2016年3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与死者家属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已赔付。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接平鲁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北岭岔路口,一辆福特轿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已通知医院。报警电话:1329369****.2、案情说明表证实:2016年3月14日13时,闫某某驾驶晋B744**号福克斯牌小轿车沿平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km+100m处,由于操作不当,车辆横滑至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驶来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6日死亡,两车受损。2016年3月22日平鲁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依据平公交认字【2016】第0005号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闫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相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审查,我局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进行侦查,同年3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闫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6年3月23日平鲁公安分局依法向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同年3月29日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闫某某,我局于2016年3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闫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平鲁区看守所。3、证人罗某某证实:2016年3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闫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上平鲁呀,来北岭找我,没多长时间闫某某驾驶福特车就来北岭矿,我俩大约是12点50分左右,我们从北岭村出来(闫某某驾车,我坐副驾驶)沿平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圈梁路段一个转弯处,迎面驶来一辆摩托车,闫某某踩刹车的时候,突然说:“轮胎烂了”紧接着车失控了侧滑至逆行,右侧与摩托车相撞后,两车都掉入路外边沟,摩托车驾驶人飞出大约十几米。当时看见那个伤者在路外矸石堆躺着,我们俩害怕没敢到跟前,闫某某先后拨打了110、120。报完警我俩在路东土堆上,一会交警和120大夫都来了。闫某某的姐夫开车从陶村方向上来了,接上他返回事故现场。4、证人张某某证实:我与闫某某是工友关系,2016年3月14日中午我、闫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等十多个工友在北岭工地食堂吃的饭。我们都没有喝酒。午饭后,大约十二时四五十分,我见闫某某驾驶他的红色福特轿车载罗文智走的。5、证人尹某某(系闫某某之妻)证实:晋B744**福克斯牌小轿车是2013年在大同二手市场花七万多元购买的,过户的时候行车证登记所有人是我的名字,平时就闫某某使用。这辆车有强险,没有三者险。6、证人王某某(系死者相某某之妻)证实:2016年3月14日中午在家吃晚饭后,大约十二时四十分左右,相某某驾驶自养的五羊牌125二轮摩托车从西酸茨家中出发到后安煤矿上中班,下午十三时四十分左右,我接到我四叔相宽的电话说我丈夫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了,让我去平鲁区人民医院急诊室。2016年3月16日12时左右,山大二院医生下病危通知书,我们组织转院途中于12时27分死亡。7、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朔)公(法)检(尸体)字【201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经过尸表检验,推断相某某为较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左胸部致左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8、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朔)公(物)鉴(毒物)字【2016】第20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送检的闫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9、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朔)公(物)鉴(毒物)字【2016】第21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送检的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01mg/100ml。10、晋安司鉴所【2016】安鉴字第084号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晋B744**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行驶中发生极速横滑,车辆重心偏移,车体右侧轮胎受侧向摩擦力矩作用,轮胎内径口与轮辋接触部位瞬间产生缝隙形成轮胎泄气。2.晋B744**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车速约67km/h。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12、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晋B744**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右侧与摩托车有明显碰撞接触过程。1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截止2016-03-14,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的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车证。15、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闫某某无前科。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送达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复印件登记表。17、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平公交认字【2016】第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当事人闫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相某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闫某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21、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与起诉书指控一致。上述事实经公诉人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述,证据之间相互吻合、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人闫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梁文军代理审判员 杜 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