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金山申请李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金山,李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37号申请人包金山,男,55岁,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占生,男,43岁,汉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金山申请李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1月5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包斯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