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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朱万琴与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朱万琴,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民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万琴。委托代理人杨良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城区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万琴、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红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为民、关俊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0月2日,当阳宾馆将其装饰工程承包给艺佳公司。艺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朱万琴购买装饰材料。经双方结算,艺佳公司当时的负责人刘国栋给朱万琴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朱万琴,当阳宾馆如家酒店及一层火锅店装修材料款共计149000元,现宾馆欠我工程款未付,朱万琴可拿此欠条直接向宾馆结材料尾款”。之后朱万琴曾多次追索未果,以致成讼。朱万琴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艺佳公司、当阳宾馆连带支付朱万琴材料款149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中,朱万琴自愿放弃请求艺佳公司、当阳宾馆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原审法院认为,艺佳公司在承包当阳宾馆装修工程后,向朱万琴购买建筑材料,经双方结算,共欠朱万琴材料款149000元,有艺佳公司出具的欠条在卷,艺佳公司理应支付。艺佳公司抗辩当阳宾馆尚欠其承包费用,该费用应由当阳公司支付。因艺佳公司、当阳宾馆之间系合同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不属于本案中处理的事由,其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可,故不能免除向朱万琴支付材料款的责任,艺佳公司要求朱万琴向当阳宾馆主张权利,当阳宾馆并不认可与艺佳公司之间有债务关系,艺佳公司也未提供与当阳宾馆之间有债务关系的确凿证据,故艺佳公司抗辩与当阳宾馆之间享有债权,且转移的理由不充分,因此,朱万琴请求当阳宾馆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足。基于上述理由,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艺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朱万琴材料款149000元。二、驳回朱万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并同时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艺佳公司承担。艺佳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仅凭《欠条》判决艺佳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错误,本案应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之规定,判决当阳宾馆先行垫付上述人工工资。因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朱万琴、当阳宾馆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艺佳公司在装饰过程中,向朱万琴购买建筑材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定性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经双方结算,艺佳公司尚欠朱万琴材料款149000元,艺佳公司理应支付。对原审判决艺佳公司向朱万琴支付149000元材料款,本院予以维持。因朱万琴仅系与艺佳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的材料供应商,并非涉案装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艺佳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由当阳宾馆先行垫付材料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红洲审判员  尹为民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昌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