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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西安凯星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玉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凯星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凯星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玉玲。西安凯星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玉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凯星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玉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36700元、诉讼费10800元、共计747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凯星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7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党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