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跃辉与姜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辉,姜正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023号之一原告黄跃辉,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体彩34701号彩站业主,住梅河口市。被告姜正金,男,1978年10月26日,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辉与被告姜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跃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跃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已减半)、保全费2790元,合计6095元,由原告黄跃辉负担。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