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国兴、温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兴,温玉梅,赖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兴,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温玉梅,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赖庆新,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庆新、温玉梅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22556.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天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