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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行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小竹其他行政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小竹。上诉人胡小竹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行初1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湖南省公安厅率先在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推行“执法办案查询系统”,将案件办理状态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终端向案件当事人公开,这说明“湖南阳光警务公开系统”不是信访平台。湖南省公安厅针对上诉人在“湖南阳光警务公开系统”的投诉事项作出“你投诉的事情公安机关正在核查当中,请耐心等待核查结果”的反馈意见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系信访事项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对此不服,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行初187号行政裁定。本院审查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胡小竹通过“湖南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投诉隆回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案件处理不公正,该投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湖南省公安厅对此投诉事项做出的回复对胡小竹不具有强制力,对胡小竹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代理审判员 肖 柱代理审判员 罗艳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