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湖南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本金2000000元(此款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资金占用费961107.39元(按每月百分之一点五的标准分段计算: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为836612.46元;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124494.93元)、违约金1543515.28元(包括应调解放弃的1464515.28元违约金,及因违反调解协议产生的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违约金:79000元)、律师费150000元、执行费48230元,以上共计4702852.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02852.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