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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兰馨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梦泽超市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兰馨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梦泽超市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386号原告:沈阳市兰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8号(620室)。法定代表人:孙兰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英,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梦泽超市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兰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梦泽超市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兰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兰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阳市兰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虹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