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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文庆红、李小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庆红,李小灵,陈道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781号之一原告:孙沁睿,女,199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辉,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继白,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文昌路北。法定代表人:黄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怡,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沁睿与被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孙沁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沁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沁睿撤诉。审 判 长  吴晓萍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