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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13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赵恒军与韦金华、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恒军,韦金华,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13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赵恒军,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韦金华,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法定代表人:韦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韦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申请执行人赵恒军与被执行人韦金华、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