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13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赵恒军与韦金华、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恒军,韦金华,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13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赵恒军,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韦金华,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法定代表人:韦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韦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申请执行人赵恒军与被执行人韦金华、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