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精麦通无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麦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精麦通无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麦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精麦通无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韩冬云。被告北京麦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韩东平。被告上海长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肖晓明。本院受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精麦通无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麦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精麦通无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麦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