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德成与被执行人林贵扬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成,林贵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林贵扬,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张德成与被执行人林贵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12816.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贵扬的房产已另案查封,尚待处置,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林贵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贵扬的房产尚待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