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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5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浩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浩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804号原告:广州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山前大道金碧御水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43595463L。法定代表人:刘宇。委托代理人:梁碧芸,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桂池,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浩翔,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