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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庆丰泰五金批发部与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董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庆丰泰五金批发部,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董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567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庆丰泰五金批发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高新区厦门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L6766630-1。负责人焦艳丰。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拱涤环,男,天津市滨海新区庆丰泰五金批发部员工。被告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临港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3849572-4。法定代表人徐建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生,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宪军,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庆丰泰五金批发部与被告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董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公告期间,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庆丰泰五金批发部于2016年6月21日以双方需调解解决给纠纷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庆丰泰五金批发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庆丰泰五金批发部撤回对被告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董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侯树田代理审判员  欧 瑛人民陪审员  王建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立杰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