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肖映贵诉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映贵,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初字第25号原告肖映贵,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显乐,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傅柏春,系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波,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楚雄,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映贵诉被告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肖映贵于2016年3月8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16年6月30日,原告肖映贵从被告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回安全生产押金3万元。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映贵撤回对被告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映贵承担。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陪审员 文德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