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秀芬与被执行人张兆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芬,张兆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芬,住吉林省九台市城子街镇。被执行人:张兆鑫,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芬与被执行人张兆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谢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