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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16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被告程某,女,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三门峡市。负责人XX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程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三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姚立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