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31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樊娇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