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李秀坤与杜贵田、史亚敏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82号申请人李秀坤。申请人杜贵田。申请人史亚敏。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秀坤、杜贵田、史亚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孙安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秀坤、杜贵田、史亚敏因合伙协议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秀坤于本协议签订后给杜贵田、史亚敏一次性补偿5万元整,并当场付清。二、本协议签订李秀坤付清5万元后,上述的养猪场的所有财产均归李秀坤所有,今后该养猪场的盈亏均与杜贵田、史亚敏无关,以及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有李秀坤享有和承担。三、本协议签订前凡李秀坤以其名誉因该养猪场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李秀坤享有和承担。四、本协议签订前凡杜贵田、史亚敏以其名誉因该养猪场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杜贵田、史亚敏享有和承担。五、本协议签订李秀坤付清5万元后,双方凡因该合伙投资的上述猪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因本协议的签订即告终结,双方表示今后均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安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