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史欢欢与许庆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欢欢,许庆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538号原告史欢欢。被告许庆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欢欢诉被告许庆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欢欢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