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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史欢欢与许庆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欢欢,许庆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538号原告史欢欢。被告许庆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欢欢诉被告许庆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欢欢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