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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建贝惟特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贝惟特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陈丽梅,张宏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368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郑传武,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贝惟特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陈丽梅,经理。被告陈丽梅,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张宏业,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福建贝惟特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陈丽梅、张宏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463699.9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贝惟特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陈丽梅、张宏业在银行的存款8463699.9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