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60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美熙与刘思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熙,刘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0175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熙,女被执行人刘思远,男本院在执行刘美熙与刘思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思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英杰审 判 员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薛淑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