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杨超、杨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杨超,杨林,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79号。负责人:纪小岗,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杨林。被执行人: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孟立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超、杨林、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