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邓某、许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91刑初48号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绰号“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甲,绰号“尧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绰号“峰某”,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5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镇经检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徐吉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金顺、向剑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顺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伙同赵某乙(另案处理)饮酒后至镇江新区大路镇哆来咪KTV唱歌,无事生非,追逐、殴打被害人赵某丁,致其右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四被告人,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伙同赵某乙(另案处理)饮酒后至镇江新区大路镇哆来咪KTV唱歌,被害人赵某丁在该KTV修理电路后至801包厢休息。被告人邓某因醉酒闯入801包厢,对赵某丁进行辱骂,赵某丁逃离包厢后,被告人邓某伙同被告人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及赵某乙等人在包厢外走廊上追逐被害人赵某丁,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右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期间,被告人邓某将该KTV一处消防柜玻璃砸碎。被告人邓某于2016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2月17日、3月11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赵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并取得了赵某丁的谅解。被告人邓某另赔偿了哆来咪KTV经营者赵某丙消防柜玻璃损失人民币四百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害人赵某丁报警,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大路镇哆来咪KTV进行勘查,现场一处消防柜玻璃被砸碎。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四被告人对被害人赵某丁实施殴打的情况。3、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证实自己在801包厢休息,一个胖子冲进来指着自己骂,自己为了躲避离开包厢,胖子跟在后面用脚踹自己,自己倒地后被四五个人围着打。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听见KTV包厢有吵架声,赶过去发现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等人在包厢外的走廊上围着一个人拳打脚踢,被打的人倒在地上,自己当时喝多了也上去踢了几脚。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丁在801包厢休息时,被告人邓某等人喝醉酒冲进包厢像要闹事的样子,自己把赵某丁拖出包厢外,邓某追上来将赵某丁踢倒在地,其他人也上来对赵某丁拳打脚踢。6、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同四被告人一起去哆来咪KTV唱歌,目击了其四人围着一个中年人打的过程,自己上前拉架,被打的人倒在地上满脸是血。7、证人赵某丙的证言、工商营业执照,证实自己在大路镇经营哆来咪KTV,事发当日找被害人赵某丁维修KTV电路,晚上听员工说赵某丁被打了,店里一块消防柜的玻璃被砸了。8、病历、诊断报告、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某丁右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9、扣押清单,证实四被告人在案件侦查阶段交纳了赔偿款共计2.6万元。10、收条、谅解书、谈话笔录,证实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赵某丁经济损失5.5万元,赵某丁表示对四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告人邓某对砸损的KTV消防柜玻璃进行了赔偿。1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对四被告人监管帮教。12、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本案发生的事实经过,四被告人相互进行了辨认,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四被告人均无异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赵某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邓某另赔偿了被砸的消防柜玻璃损失,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邓某、许某甲、赵某甲、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帮教、监管措施落实等情况,认为对四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许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上述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吉梅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一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