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与苏州冠威服装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苏州冠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342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149号。负责人陆正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晓莎,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玉娟,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冠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木东公路5246号。法定代表人司步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梦泽,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诉被告苏州冠威服装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虽已经过庭审,但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