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力强与张学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强,张学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4828号原告王力强,男,1959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张学生,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赵红艳,女,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王力强与被告张学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亚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强,被告张学生及委托代理人赵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同村村民叶恩柱分得的口粮地相邻,原告位北、叶恩柱位南。2012年秋季,被告张学生在叶恩柱口粮地上种植柳树和桃树,树木遮挡阳光影响原告庄稼生长。原告通过本村村委会、镇政府与其协商未果。2015年3月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被拒。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武清区人民法院以(2015)武民一初字第6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仍未将树木移走,造成原告本季种植的小麦减产,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小麦减产损失2535元,赔偿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叶恩柱换地种植属实,被告也确实种植了柳树与桃树,但种植树木时已与原告的庄稼之间预留了足够的间距,不会影响原告庄稼成长。被告种植树木是为了响应政府号召,种植树木并不违法。原告要求的损失数额属按绝收计算,照此主张原告土地内的小麦应由被告收割。我村土地今年每亩收小麦平均在500千克左右,没有原告主张的一亩地650千克那么多,今年小贩到我村收取小麦的价格是每斤1.07元,粮库收购价格每斤1.16元是包含了运费的价格。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与村民叶恩柱承包地相邻,原告位北,叶恩柱位南。2013年原、被告所在村部分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景观树木。叶恩柱将前述自有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被告张学生种植柳树及桃树。2015年底原告在承包土地上种植2016年夏收小麦。本院在审理(2015)武民一初字第6900号案件时,于2015年10月8日现场勘验:被告种植的树木东西长214米,东侧柳树行长约100米,高8米左右,共7行,距原告地界预留空地2米;西侧桃树8行长约114米,高约3米,距原告地界预留空地1.5米,临近原告土地的一行桃树砍枝后约1.8米高。2016年6月15日本院再次到涉案土地现场勘验:被告种植柳树长至10米高左右,西侧桃树与原告土地预留的1.5米被告种植两行玉米。原告承包地种植小麦,共54垄,东西方向东侧起100米左右的玉米秧被被告柳树遮光36垄,与未遮光小麦相比明显长势不畅、秧苗矮小、稞青,所结麦穗、麦粒个头偏小。原告与被告树木相邻承包地3.3亩,被遮光处面积约为1亩(3.3亩×100米/214米×36垄/54垄)。2016年涉案土地所在区域夏季小麦均产550千克/亩左右,贩卖单价2.14元/千克,大孟庄镇粮库收购价格为2.32元/千克。原告已将小麦收割完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现场勘验记录、照片、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通过现场勘验,被告所栽柳树对原告种植的小麦在采光方面形成一定遮挡,影响了小麦的生长及收成,但未达到绝收程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树木遮光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支持。损失数额计算参照当年小麦夏收行情,扣除收获部分酌情支持一亩地损失85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2016年夏收小麦损失费8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学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永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