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叶友松与齐孟东、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友松,齐孟东,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790号原告叶友松。被告齐孟东。被告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友松与被告齐孟东、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友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友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4元减半收取4972元,由原告叶友松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人民陪审员 段 茜人民陪审员 赵新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成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