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叶友松与齐孟东、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友松,齐孟东,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790号原告叶友松。被告齐孟东。被告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友松与被告齐孟东、石家庄市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友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友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4元减半收取4972元,由原告叶友松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人民陪审员 段 茜人民陪审员 赵新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成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