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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行初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昌海与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84行初第54号起诉人廖昌海,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收到廖昌海起诉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廖昌海诉称,2012年5月,因原告的自建过渡房被强拆,都江堰市蒲阳镇同义村主任曾兵将xx镇xxx区xx栋x单元x号借给了邹玉辉(廖昌海之妻)居住,之后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家庭已安置居住为由,拒绝发放自己家庭的拆迁过渡费。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原告一家居住的板房及自建房、都江堰市蒲阳镇同义村委会提供给原告妻子邹玉辉居住的都江堰市xx镇xxx区xx栋x单元x号房屋是居住权置换,与《工业园区搬迁安置协议》的分房无关联。经审查,2008年3月25日,廖昌海与被告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业园区搬迁安置协议》,同日廖昌海领取了拆迁补偿费及过渡费等15万余元。2015年,廖昌海向都江堰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都江堰市蒲阳镇同义村委会提供给妻子邹玉辉居住的位于都江堰市xx镇xxx区xx栋x单元x号房屋是居住权置换,与《工业园区搬迁安置协议》的分房无关联,被驳回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人廖昌海的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内容实质上是对政府补偿、安置行为本身发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廖昌海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经向廖昌海释明,廖昌海坚持不更改其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廖昌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琬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