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莫伟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莫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莫伟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4。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莫伟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伟良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伟良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89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