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118号原告吴某,男,生于1980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刘某,女,生于1978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