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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118号原告吴某,男,生于1980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刘某,女,生于1978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