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树旺与李斌斌、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旺,李斌斌,李刚,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017号原告刘树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斌斌,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放,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冯放,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号。负责人杨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刘树旺与被告李斌斌、李刚、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树旺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