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荣奎贪污、挪用公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荣奎,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河南省滑县赵营乡原副乡长,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0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6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荣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郭选让审 判 员 徐振坤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志伟 关注公众号“”